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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这里是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,欢迎收看经济与法。大家都知道,民事法官在断案的时候,依据的是证据以及法律规定,所以一般当事人出庭的时候,都是尽量拿出证据,说明自己一方占理儿。可是,不久前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,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一张口,便是央求法官替她做主。
老太太:我求求您把楼房给我拿回来。感谢你们,把我的楼房拿回来,这是我的产业。
审判长:稳定一下老人家的情绪。
原告律师:您别激动别激动啊。
这位老太太姓路,是本案的原告。老人是农民不识字,加之年事已高,双耳几乎失聪,法官提问时,身边的人要贴着老人耳朵大声地喊她才能听见。从庭审开始,这位83岁老人就一直在痛哭流涕,还不住地给法官作揖。
原告律师:把你刚刚说的情况再重复一遍好不?
老太太:我二女儿回去找我去,屋里就我们娘俩,跟我哭,把我楼房,我说我活着你养,死了你葬,活着是我的,死后归你,我没有写字,我们俩就是这么一说。
审判长:就是房子活着由你住。
老太太:我就是留着后手,我说我活着是我的,我死后给你。可是这一倒腾的给我弄没有了。是我的楼房。
审判长:楼房现在是登在谁的名下?
老太太:我没有家了。
老太太:我83岁没有家了。
………………
法庭上,老人一边哭一边讲,反反复复说自己没有家了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?从老人只言片语中,能听明白一点,大概的情况应该是,老人把房子给了二女儿,后来不知道怎么被倒腾没了。那么,这位老人究竟为什么要把房子给二女儿?她的房子被什么人给倒腾没了呢?
路家老人住在昌平南邵镇,有两儿两女四个子女,二女儿名叫郭秀兰。老人说,当初要把房子留给二女儿,都源于自己对二女儿郭秀兰的怜爱之心。
路老太太
这要说起根来,我们1962年下放到村子穷,我女儿没念过书,腿落下毛病了。
早些年农村生活艰难,家里的儿女又多,郭秀兰很小就辍学开始下地干活,挑起了家庭的重担。为此身体也落下了终身难愈的疾病。每每看到,老人的心里很难过。
路老太太:
瘸愣瘸愣的,我也瞅着也真是(心疼)。
二女婿 张振林
13岁开始干活,我们是25岁结婚,完了之后结婚的时候也什么都没有,结完婚(家里)就盖房,等于是她对那个家庭贡献不小。
虽然身体不好,郭秀兰依然经常来看望年迈的老母亲,尽着自己做女儿的一份孝心。
路老太太:
一个礼拜回来两趟,回来看我,不放心,爸爸没有了,剩下妈妈一个人,一个人一个院子不放心。
大女儿:
我妹妹对老人是一个孝子,真是一个孝子,从来对我妈妈真是特别的好。
2009年初,路老太太居住的老宅传出拆迁的消息。因为二女儿郭秀兰早就嫁到了外村,户口也从老人的户籍里迁出了,而其他户口在册的子女都已经相应地分到了房子。因为感念着二女儿对家庭的付出、对自己的孝顺,同时也为了给自己百年之后做个安排,老人便和二女儿商量下了身后事。
路老太太:
我说等到以后我死了把这个楼房给你,我活着是我的,等我死了以后给你。可是活着你养,死了你葬,我可就归你了。哎,行,我养活你。
老人的想法是,等到自己百年之后,把回迁房留给她的二女儿,也算是对二女儿的一份感情补偿。二女儿郭秀兰呢,也欣然接受了母亲的建议,答应为母亲养老送终。如此看来,这明明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啊,怎么后来老人又反悔了呢?甚至还到法院起诉了呢?
2010年初,老人的老宅正式动工拆迁,其他子女也面临拆迁,老人就搬到了郭秀兰家。而因为自己年事已高,不识字也不会写字,所以老人便签署了一份委托书,委托郭秀兰作为自己的代理人,办理拆迁的事宜。
路老太太的大儿子:
这个房子评估完了以后,最后落价落了106万的时候,我姐儿俩来找我母亲商量,本身她是房主,同意了,说106万签了吧,这么着把字给签了。
然而天有不测风云,刚刚签字没多长时间,也就在2010年4月的一天,二女儿郭秀兰下班后去给母亲做饭,但在路上却突然遭遇了车祸。
张振林
那天我正好在家里休班呢,我那个姑爷给我打电话说您在哪儿呢,我说在家里呢,他说您赶紧的坐车上医院来一趟。我就说坏了,这个肯定有大事了。
等我打车到那儿去了以后,一瞅,没有多大意思了。
2010年4月20日,经抢救无效,郭秀兰不幸去世了。
路老太太:
我那孝顺的女儿没有了。
老年丧女,而且偏偏是命运多舛的二女儿,这路家老人心里就别提多难过了。伤心之余老人心想,自己刚刚设计好了的晚年生活,现在看来又得重新规划了。可是,让老人怎么也想不到,接下来发生的事儿,是一桩连着一桩,每一桩都令她心惊肉跳。
女儿没有了,老人也不好再在二女儿家住下去了,于是就搬到大女儿家。因为二女儿去世得很突然,那笔房屋拆迁款是否已经到账都没来得及问。想到拆迁款办完的时间也不短了,老人便让孙女到银行去查查看,没想到银行的答复,却让全家人吃了一惊!
路老太太的大儿子:
一说这个钱,(银行)说让人给已取走了。让我这个外甥女,去银行一看没有(老人的)账号了,这个老太太急了。
老人房屋的总拆迁款是106多万,按户籍分配下来的回迁房共有4套。这4套回迁房的总造价为58万,按规定要从老人总拆迁款106万中扣除。因此最后打进老人账户的拆迁款应为剩余的48万。这么大的一笔钱,怎么没了?
路老太太
我孙女回来跟我一说,我真是不信。等我到银行一问,一查果然是没有了,我说怎么给取走了。
据查证,这笔拆迁款2010年3月12日就已经打到了老人的帐户上,而3月17日,短短5天之后就被人转出了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:
我姐姐以她的名义给老太太转走了,转到昌平农业银行去了。
老人的拆迁款究竟是被谁转走的呢?到农行一查,账户的开户人是张秋艳。张秋艳不是别人,正是二女儿郭秀兰的女儿。明明是老人的拆迁款,怎么会转到外孙女的名下呢?老人忙找二女婿张振林问个究竟。
路老太太:
回头我就要这个钱,还算不错,没有说不给,承认。
张振林说,当初是妻子郭秀兰去办理的拆迁款,过程他不清楚,也后来才知道拆迁款下来了。
张振林
问:当时这笔拆迁款下来以后,您爱人。没有跟您说,她已经存起来了?
答:说了,她就是说老太太拆迁钱,说我就存在昌平信用社,明儿取出来还方便呢。
张振林说,妻子去世很突然,这笔款具体存在哪家银行了他也不清楚。后来是费些周折才查到这笔存款。因为妻子已经去世,所以就把钱转存在女儿张秋艳的名下了。
张振林
4月19号她取了钱,4月20号死的,而且19号我还上班呢,她也没有时间跟我说。就是翻腾不着。这又托人细查,人家(银行)查出来说她倒一笔账,是这样的,钱在这个存折上,就是别人取不走,没有显示。倒出来当时使身份证,就是因为忙着销毁她的身份证,暂时搁在我闺女身上了。
将近50万元的拆迁款,数目不小,见老人讨要,二女婿张振林就亲自把钱送了过去,并且邀请了其他子女到场见证。
张振林
我们是五方到场,我把支票拿回来的,老太太算了一下说成,说还差一点钱,说算了吧,那个钱我也不要了,给张秋艳吧,这是当着他几个儿子面都是这么说的。
拆迁款是拿过来了,可这件事情让老人对死去的女儿郭秀兰生出了一点想法。当初自己非常信任地把拆迁的事委托给她去办理,可没想到拆迁中的头一件大事拆迁款,二女儿郭秀兰竟然背着自己私自领取了,老人心里有些不快。不过,幸好二女儿当天就把钱存进银行了,不然第二天女儿就出车祸了,这钱到底能不能追查到还两说呢。现在,拆迁款是安心地拿回来了,老人只等着回迁房下来,再和几个子女商量晚年的生活安排。然而,接下来又发生一件事儿,让老人再度心惊肉跳起来。
拿回了拆迁款,老人开始惦记起回迁房来,虽然还在建设中,老人还是嘱咐大儿子去去开发商那里看看。这一看不要紧,问题又出来了。老人的这套回迁房,也转到外孙女张秋艳名下了。
老人的户口里没有二女儿、外孙女,她们都没有资格购买这次拆迁分配下来的回迁房。可是现在这一幕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?老人的大儿子找到开发商理论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
人家开发商说,你姐姐(郭秀兰)跟你母亲有一个文字性的东西在档案里面呢。
什么文字性的东西?原来是一份协议。协议这样写道:“我叫路少芹,因老宅子被征占拆迁,所以搬住到我女儿郭秀兰家里,经和其他儿女协商,均同意将补偿给我的一套两居室,转让到郭秀兰名下,活着由我住,死后归郭秀兰继承。特签订此协议。”赠与人:路少芹。继承人:郭秀兰。下方有老人的名章和手印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
这个协议我们都不知道,只有年,没有日子,具体什么时候写的,我们都不知道。
老人的大儿子说,他们只听母亲说过,让郭秀兰负责给她养老送终,等母亲百年之后把自己这套回迁房留给她,没听母亲说过有什么协议。老人的大儿子赶紧拿着协议的复印件找母亲进行询问。没想到老人一听完协议的内容,劈头盖脸就骂了起来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
她放屁,我什么都没有,我说那什么都没有,这东西哪儿来的呀。老太太说这胡说八道,我根本就没有跟她立过字据,没有按过手印。
虽然老人矢口否认,但毕竟她已经80多岁了,会不会记不清了呢?
路老太太
我不会写(字)。我找人写的就有一张(委托书),我二女儿(郭秀兰)一张,科技园区(开发商)一张,那为什么(协议)没有(我的),就这一张?
母亲很肯定没签过什么协议,老人的大儿子急忙又找到了开发商。而开发商的答复说,他们已经凭借这份协议认定,老人同意将房子转让给了二女儿郭秀兰,所以现在这套房子属于她了。
路老太太:
归她,她没有了,她要有我再往回要,她要是不孝顺我还要往回收呢。咱说话得讲理吧,我还在这儿呢?她没有了,甭说她没有了,她有,不养活我都往回撤,谁养活我归谁。甭说这个手印我都不知道,就是我知道,我亲自按的,这个她没有了,这个东西是我的,我得拿回来,不给。
不给,可为时已晚了。开发商又拿出一份协议,是2010年3月2日,二女儿郭秀兰向开发商提交的一份赠与协议,将这套回迁房赠予了自己的女儿张秋艳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
把这个房子从我母亲这儿倒出来,倒到郭秀兰名下,倒到她名下去马上她就从这儿弄一个赠予,赠予她闺女转到张秋艳名下去了。你想想她弄这个有多快的速度。要让我说,他们这就是欺诈的行为。
欺诈?老人的儿子肯定地说,因为母亲没签订过什么协议。现在母亲的回迁房莫名其妙地跑到了别人的名下,这不是欺诈是什么?可是,如果是欺诈,那么老太太的二女儿郭秀兰就逃脱不了干系呀,这可是老人的亲生女儿啊,她又是家人们公认的孝顺女儿,怎么会欺诈自己的母亲呢?路家人觉得,这一切的背后肯定有人在指使。老人一家为,就是老人的二女婿张振林。
路老太太:
都是张振林给他出谋划策,我女儿眼睛睁着,嘴张着,现在我也想我的女儿。
路家人觉得,这件事应该找张振林说个明白。可是,一见路家人,张振林便把事情都推到了死去的妻子身上。
路老太太大儿子
他现在往死人的脑袋上贴,你一问他,那找你姐姐去,我哪儿找她去啊,我上地里扒拉她去啊,扒拉她也不会说话呀,你这不是糊涂了吗?
路家大女儿说,外甥女张秋艳也和她父亲张振林的态度一样,也是一副理所应当的模样。
大女儿:
我妈妈是给我姥姥做饭撞死的,那意思我妈妈给我姥姥做饭撞死的,她就得付出代价,代价是什么呢?你得把房子给我,不就是这个吗,是不是呢?这个(意思)完整说出来了。
那么,那份协议究竟是怎么出来的呢?张振林说,从始至终他都不知道,爱人郭秀兰和老太太有这么个协议存在。
张振林:
我不知道她具体怎么写的,我没有见过这个协议,我也不知道这个人家写完了以后,人家上交人家了,该给谁给谁了,不是我保留的东西,我要那个没有用。
问:有人怀疑会不会大姐利用这个契机,比如说她拿着老太太的名章在那儿,让老太太干点儿什么事,会不会干那个事儿?
不可能,老太太章本身始终在老太太手里攥着,盖的时候都问她要。说在哪儿放着,随便盖随便印,那老太太不傻不呆,你别看岁数大了,她傻吗?糊涂吗,她不糊涂,你胡乱让她按手章她让吗,你可以想像这种人她不会那什么的,不会说随便撒手这个手章的。
张振林这个老太太也愿意给她,所以说她们娘儿俩说的,别人谁也没有参加意见,
问:当时办的这个手续的时候,就是连着协议一起给了开发商,开发商才跟您女儿签了那个?
答:这个事儿我也不清楚,我也没有去,我也没有参与。
问:当时跟您商量了是吗?
答:就是跟我说转她的名字,我说转她名字就转她的名字,去办手续这个用不着我去了就,因为开始也不是我的名字啊,这事我没有参与,所以说一开始也没有跟我协商,到最后房子也没有到我手。
姐夫如此作答让一家人非常气愤。家人们分析,从前面的拆迁款到现在的回迁房,姐夫张振林不可能不知情,他们一家对老人的财产实际早有企图。
路老太太的大儿子
把我们踢一边去了,整个全部都是她,整个全部都是她,按咱们农村的糙话说,有多少的猫腻在里头呢。
大儿子:
要是这样的,我豁出去了脑袋,我也得把这个房子给我母亲要回来,因为这是我母亲的财产,她还活着,她必须得住,要回来这个房子她就是不住,跟那儿搁着,那是她的问题,我作为儿女我尽到我的责任,我把我母亲这份财产要回来。
一家人商定,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把回房子要回来!2011年1月19日,老人一纸诉状将女婿张振林,外孙女张秋艳告上了法庭,要求判令回迁楼房归自己所有。
被告代理律师:
路少芹和郭秀兰签订这个转让协议,实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,而这份协议并不是像原告所陈述的,是在欺骗情况下写的。
原告代理律师:
这份(买卖)协议书当中,签出的郭秀兰的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。事实上,这份买卖协议是早于这份协议而签的,那时候郭秀兰,没有资格去签这个回迁房的买受人应该签名的这样一个协议。
审理中,法院还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为老人采集手印,以便和这份协议上老人的手印进行比对鉴定。2011年9月21日,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对这起房产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。
法院认为:路少芹虽不认可与郭秀兰签订协议书中的手印为自己按捺,但认可自己的名章。路少芹不同意对协议书中,路少芹所按捺的手印进行鉴定,故本院确认该协议书中赠予人处的手印系路少芹所按捺。在此前提下,路少芹与郭秀兰签订协议书,路少芹同意将讼争房屋转让到郭秀兰名下,该意思表示真实、明确;双方所签协议为合法有效。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已转到郭秀兰名下,路少芹仅享有居住权。郭秀兰享有对该套房屋处分的权利。郭秀兰去世前,将上述房屋赠予其女儿张秋艳并无不当,且出卖方已与张秋艳签订了回迁楼买卖协议书。
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路少芹的诉讼请求。
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,路家老人不服,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而就在上诉期间,老人又向昌平法院提起了一场遗嘱纠纷诉讼。鉴于这份协议中出现了三种法律关系的字眼,转让、继承、赠予,而如何定性非常关键。老人一方坚持认为,这份协议应当定性为遗嘱,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这份遗嘱协议书。
原告代理律师:
问:为什么它不是一份赠予协议呢?
原告代理律师:主要是基于老太太说了,我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,就是我这是做了一个对我死后财产做了一个处置,加上协议书本身的内容也表明了这一点,上面写的非常的明确,活着由我住,死后归郭秀兰继承,这里面很明确了其实就是一份遗嘱。
2011年12月16日,北京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老人一方的上诉,做出了终审判决。
法院认为:路少芹上诉主张,诉争协议是附义务的遗嘱,但诉争协议明显不符合法定遗嘱的形式要件。写诉争协议中有“转让”、“赠与人”等字样,不足以认定该诉争协议性质属于遗嘱。故路少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本院予以维持。
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就在上诉判决下达的三天后,2011年12月19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老人一方提起的遗嘱继承纠纷做出了判决。
法院认为:原告路少芹坚持认为自己与郭秀兰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书系遗嘱,并要求予以撤销。原告路少芹作为遗嘱人,在世期间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,其要求撤销遗嘱的诉讼请求,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,可由当事人自愿行使撤销、变更权利。
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路少芹的起诉。
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后,路家人仍然没有作罢,他们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。随后。老人一方又在昌平法院相继提起了,请求确认开发商和张秋艳签定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,以及请求撤销赠与协议的两项诉讼。围绕着同样一份协议,已经先后提起了四场诉讼,这份协议究竟为什么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呢?原因就在于这是一份包涵着转让、继承、赠予多种成份的协议,所以我们在感叹节目中这一家人情感变迁的同时,也要提醒自己,家人之间签订协议时,一定要首先明确协议的性质,避免留下麻烦。